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限制养犬区内,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住(居)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圈养或者拴养,养犬人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养犬一般管理区内,烈性犬和大型犬应当圈养或者拴养;
(二)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犬吠时应当及时制止;
(三)不得污染环境,产生异味或者其他污染的应当及时清理;
(四)不得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五)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限制养犬区内,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犬只应当佩戴犬牌,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二)用长度为1.5米以下的犬绳(链)牵引,使犬只保持在可控范围;
(三)携犬乘坐电梯或者通过狭窄通道,应当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四)不得组织斗犬活动或者放任犬只互斗;
(五)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六)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七)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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