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公积金取法,按照规定,职工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应首先由所在单位予以核实,然后持相关的提取证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该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3日内,根据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进行审批。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持规定的提取证明材料交本单位经办人;单位经办人需核实材料后,填写表;单位经办人持职工个人的证明材料,填写完毕的表及单位的收款收据到管理中心审批,办理;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管理中心将支取金额直接转入联名卡内,职工持卡到银行提取。
首先应填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由所在单位盖章后,连同下列证明材料交贷款银行: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及婚姻状况证明(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及《公积金缴交情况证明》;
3、购买住房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及首付款收据;自建住房的应提供批准建房的文件;
4、贷款银行要求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评论列表 (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