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公租房即公共租赁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其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是不同的。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根据《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公共租赁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B类保障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籍;
2、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线2倍(含2倍);
3、家庭自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且未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
4、单身申请的,年龄应在25岁以上(含25岁)。
(二)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B类保障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明;
2、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线2倍(含2倍);
3、家庭自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且未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
4、单身申请的,年龄应在25岁以上(含25岁);
5、外来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符合前四款规定条件外,申请人需持有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满1年以上;
6、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符合前四款规定条件外,申请人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3年以上,并取得居住证明,与本市用人单位累计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
在市区无固定工作单位且未取得市区城镇户籍的外来灵活就业人员不属于B类保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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