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未满16周岁未申办居民身份证的,提供居民户口簿,由共同居住且符合办证条件的监护人代办)。
2. 住所证明材料:
- 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或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以及出租屋主身份证复印件等;
- 居住在单位宿舍的,提供用工 (人)单位出具的宿舍住所证明;
- 居住在居民家中 (亲友房屋)的,提供屋主出具的居住证明材料 (包括居住地址及拟居住的时限),以及房产证复印件,屋主身份证复印件等;
- 居住在自购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屋主身份证复印件等;
- 居住在工地工棚的,提供用工 (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 其他有效的居住地址证明材料。
办理暂住证需要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2、暂住在本市居(农)户内的,应提交户(房)主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暂住在出租房内的,还应提交房屋合法出租手续或协议,证件地址与办证人实际暂住地址不一致的,户(房)主应注明办证人的实际居住详细地址。
3、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内部需集体办证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有流动人口姓名、性别、户籍所在地、暂住地详细地址、公民身份号码、服务处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的申领《暂住证》名册。
4、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店业单位,提交暂住旅店业单位出具的在住证明。
5、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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