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异地就医非直接结算报销登记表;
社会保障卡(无社会保障卡提供居民身份证和银行卡);
住院收费票据;
疾病诊断证明;
费用汇总清单;
住院病历;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证明材料(仅限住院医疗机构为异地就医非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人员提供,待国家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库建立后取消);
意外伤害无第三方责任相关证明或个人承诺书
我市城乡居民在患上大病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8000元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时超出部——0至5万元(含)赔付60%,5万元至10万元(含)赔付70%,10万元以上赔付80%,年度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额为50万元。
城乡低收入对象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起付线降低50%(即4000元),报销比例逐项提高10%,并取消大病保险限额50万元的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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