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才津贴
1.全职引进至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按 4:3:3 比例分 3 年发放人才津贴。
(1)第一类人才 200 万元/人;
(2)第二类人才 60 万元/人;
(3)第三类人才 30 万元/人;
(4)第四类人才 20 万元/人;
(5)第五类人才 8 万元/人;
(6)第六类人才 4 万元/人。
2.对采取柔性方式引进到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第一至第四类人才,每年按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年薪的 30%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 3 年。
(二)购房补贴
对全职引进至企事业单位的人才,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适用区域内购买首套商品房的,给予购房补贴。
1.第一类人才 200 万元/人;
2.第二类人才 80 万元/人;
3.第三类人才 60 万元/人;
4.第四类人才 40 万元/人;
5.第五类人才 30 万元/人;
6.第六类人才 15 万元/人。
购房补贴在签订有效购房合同并经房产登记主管部门备案、缴纳契税后按照 4:3:3 的比例分 3 年发放。购房补贴只享受 1次。
(三)租赁补贴
鼓励自行租赁住房,对全职引进至机关、企事业单位且未在我市购买家庭住房的人才按以下标准予以租赁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 3 年。
1.第一类人才 5000 元/人·月;
2.第二类人才 4000 元/人·月;
3.第三类人才 3000 元/人·月;
4.第四类人才 2000 元/人·月;
5.第五类人才 1000 元/人·月;
6.第六类人才 500 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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